上海电大图书馆关于阅览室开放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通知

时间:2004-12-25浏览:4488设置

    图书馆搬迁到国顺路校区后,已完成书刊阅览室的整理和电子阅览室的建设工作,并开始对外提供服务,欢迎广大师生前来图书馆查阅信息。

    有关图书馆各功能区域的规章制度请见附件。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上海电大教务处图书馆

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

1上海电视大学图书馆书刊阅览室管理暂行规定

    1. 开放时间: 星期一、四:13:3017:00, 18:0021:00

    星期二、五:9:0017:00

    星期日  : 9:0011:30, 12:3017:00

    2. 读者凭本人工作证/学生证/借书证,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书刊阅览室,并办理相应登记等手续方可阅览。

    3. 书包等私人物品请存放于寄包箱内。个人证件、钱款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,如有遗失,责任自负。不可占用寄包箱隔夜存放各种物品。

    4. 举止文明礼貌,着装整齐。

    5. 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。呼机与手机须关闭或置于振动档,不得在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。

    6. 保持室内干净、整洁,不得携带食品与饮料入室,不得在室内吸烟。

    7. 爱护公共书刊资料、设施、设备,不得涂抹、刻划、撕毁或私藏书刊。

    8. 读者取阅书刊须使用代书板,每板可代一册书(刊),一次取阅不超过两册,阅毕请放回原处。

    9. 读者如需复印,请与工作人员联系,并按下列标准收取费用(单面)

    A4纸:0.3/, A3:0.6/张。

    该费用从读者校园IC卡中扣除,不收现金。

    10. 读者须对工作人员的检查给予支持与配合。

    11. 请读者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违反上述规定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 

2  上海电视大学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暂行规定

    1. 开放时间: 星期三、四:13:3017:00, 18:0021:00

    星期二、五:9:0017:00

    星期六  : 9:0011:30, 12:3017:00

    上海电大师生凭有效证件(工作证/学生证),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电子阅览室,并办理有关验证、登记、付费等手续方可上机。

    2. 书包等私人物品请存放于寄包箱内。个人证件、钱款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,如有遗失,责任自负。不可占用寄包箱隔夜存放各种物品。

    3. 读者严禁在网上浏览、截取、传播或发布淫秽、反动、诋毁性的报道、图片和信息;不得在阅览室内打电子游戏、炒股、下载电影等。

    4. 读者应使用阅览室内计算机现有配置的硬、软件,严禁删改和安装系统或其它程序;不得私自拆换、挪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。上机过程中,如发现计算机有任何异常情况,要及时通知工作人员,不可擅自调换。

    5. 为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,防止病毒侵入,读者个人所带软件、光碟须经工作人员同意方能安装使用。原则上除学习软件外,其它软件、光碟不能使用。

    6. 读者应保持室内安静、整洁。必须衣冠整齐,严禁携带食品及饮料,严禁吸烟,不得大声喧哗,呼机与手机须关闭或置于振动档,不得在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。

    7. 读者应自觉遵守电子阅览室各项规章制度。违反上述规定者,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终止其上机权利,造成机器损坏或有其它严重情节者,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、校规校纪处分,或移交法律部门处理。

 

3上海电视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

    1. 借书证管理办法

    借书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外借或阅览图书资料的凭证。

    (1)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持工作证、本人一寸照片(1张)、工本费5.00元(从IC卡中扣除,不收取现金),前来本馆办理借书证。其余人员酌情办理。

    (2)借书证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应立即来本馆办理挂失登记,遗失前所借书刊, 仍由办证人负责。半月后办理补证,手续同前。

    (3)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如因转借他人造成书刊丢失或污损,均由办证人负责赔偿。

    (4)读者因工作需要离校时,须按规定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,交还借书证,并由图书馆在读者离校手续上盖章。其损失的图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。

    2. 书刊借阅规则

    (1)读者须凭本人借书证进入书库自行选书后办理借书手续,不得代借、转借。

    (2)图书馆外借文献以普通图书(包括期刊合订本)为限,参考工具书、画册等不予外借。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馆长审核酌情处理。

    (3)教师每次限借10册,职工限借5册,其他人员限借2册。

    (4)图书借期为90天,必要时可续借一次(90天),但如有人预约则不能续借。续借手续可通过“网上图书馆”在“(书目联机查询/读者信息查询WebPAC)”上自行办理,来馆办理续借手续时须携带有关图书。

    (5)读者借书时应及时检查所借书刊是否有污损、缺页、缺损附件等情况,如有须及时向图书馆管理人员加以说明、明确责任,否则由借书人负责。

    (5)借出书刊如因教学、科研或其它特殊原因急需时,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,事后再重新借阅。

    (6)读者可通过WebPAC”办理预约手续,在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即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。预约图书一般保留5天。

    3. 书刊赔偿规则

    (1)超期图书催还:外借图书超过正常借阅期限后,图书馆通过E-mail向有关读者发布超期催还信息,并通过“WebPAC”服务系统中的“信息发布”公布所有超期读者名单及所有超期图书清单,读者可通过“WebPAC”查得该信息。

    (2)读者借阅图书后应如期归还。为保证图书正常流通,对逾期未还图书将按逾期一天停借一天处理,最多停借30天。

    (3)遗失馆藏书刊资料应购买同版书刊资料赔偿,并付加工费人民币5.00元,否则按下列规定办理:

    遗失普通中文图书,按书价的1-2倍赔偿;遗失图书之附件(录音带、录相带、光盘、VCD、软盘等),按整本书价赔偿。

    遗失珍、善本书,古旧书,字典、词典、彩色图谱等工具书按书价的3倍赔偿。

    遗失外文原版图书按书价的3倍赔偿;国内版外文图书参照中文图书赔偿规定办理。

    多卷图书遗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价格赔偿,赔偿后其它分册不退给本人。

    遗失期刊一期,按全年期刊定价赔偿;遗失期刊合订本,按定价加装订费的2倍赔偿。

    遗失报纸一份,按全月定价赔偿。

    遗失非书资料(录音带、录相带、光盘、VCD、软盘等)按原价的12倍赔偿。

    遗失的书刊资料若无标价,由本馆根据版本、页码等情况酌价。

    读者赔偿遗失图书一周内若找到原书,可将原书送还图书馆,并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。

    对拒绝交纳赔偿者,图书馆有权将其曝光,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其交纳。 

    (4)借阅书刊资料应保持完好无损,如有撕页、污损、划线者,视情况作修补或赔偿处理,赔偿原则视该资料是否完整、可用,若无继续使用价值,则视同遗失书刊处理。

    (5)偷窃书刊者,从严惩处。发现后,先追回所窃书刊,然后视情节与态度,作如下处理:偷窃图书按书价的5-10倍处以罚款;期刊按全年价2-3倍处以罚款。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所在单位与部门给予相应处分,同时本馆作停借处理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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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1. 开放时间: 

    星期一、四:13:3017:00,18:0021:00

    星期二、五:9:0017:00

    星期日  :9:0011:3012:3017:00

    2. 本校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/借书证,在规定的时间内、办理相关手续,方可进入教师参考室,。

    3. 书包等私人物品请存放于寄包箱内。个人证件、钱款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,如有遗失,责任自负。不可占用寄包箱隔夜存放各种物品。

    4. 举止文明礼貌,着装整齐。

    5. 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。呼机与手机须关闭或置于振动档,不得在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。

    6. 保持室内干净、整洁,不得携带食品与饮料入室,不得在室内吸烟。

    7. 爱护公共书刊资料、设施、设备,不得涂抹、刻划、撕毁或私藏书刊。

    8. 读者取阅书刊须使用代书板,每板可代一册书(刊),一次取阅不超过两册,阅毕请放回原处。

    9. 各类参考工具书、外文原版图书供室内使用,均不外借,如需其它服务请与工作人员联系。

    10. 请读者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违反上述规定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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